本报讯 记者蔡岩红 厦门海关近日通报,为减少重复查验,提升口岸通关便利,该关携手海事、边检、检验检疫3家口岸单位,对停靠厦门海沧嵩屿码头的“马士基美博”号货轮进行联合登临检查。此次联检工作是厦门海关继关检“三个一”合作机制之后,对于整合口岸监管设施,完善监管执法互助,拓展和规范联检单位通关协作工作机制的又一次积极探索。各单位一次登轮、各司其职力争不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提高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掉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备注:以上材料式二份盖公章(除提单外,提单一式三份不盖章), 用A4纸打印复印,用黑色水笔签字,盖章需清晰完整。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注:设立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
1) 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2) 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 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
公司地址1: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97弄13号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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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月14日,在天津海事局的召集下,来自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的8名执法人员,同时登上停靠在天津东疆邮轮母港的国际邮轮“地中海抒情”轮,实施了国际船舶联合登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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